内****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管〔2023〕33号)有关要求,****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位于****园区。2018年1月,由包****委员会予以备案,备案规模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于2021年12月投产运行。
二、同意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再****处理厂再生水,由园****供应中心供给)、黄河水(仅用于闭式循环水补水、车间抑尘和冬季锅炉补水,为**市黄河一期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和**市大**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节水指标,由****公司通过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再生水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东南侧再生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38"、北纬40°40'31"),黄河水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南侧黄河自来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19"、北纬40°40'18")和厂区东侧黄河自来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59'45"、北纬40°40'36");生活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取水指标来源和水源接入点与生产一致。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生产取水保留部分黄河水阶段: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36.4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30.97万m3/a(再生水21.75万m3/a、黄河水9.22万m3/a)、生活取水5.48万m3/a(黄河水),核定本项目锂离子负极材料单位产品新水量为3.53m3/t,职工综合用水指标为115.12L/人﹒d。生产取水全部置换为再生水阶段: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37.29万m3/a,其中生产取水31.81万m3/a(再生水)、生活取水5.48万m3/a(黄河水),核定本项目锂离子负极材料单位产品新水量为3.68m3/t,职工综合用水指标均为115.12L/人﹒d。两阶段单位产品新水量和职工综合用水指标均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用水定额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和“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目生产、****园区****供应中心****园区其他企业,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你公司应加快推进再生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按照承诺在2026年6月前,完成生产取水水源置换工作。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内水中心技审〔2025〕172号关于报送《内****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