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留晖大道西侧、如意**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5-05-19 09:07 至 2025-06-18 09:07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9706.13 | |||
| 地块规划用途 | 科研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办事处,留晖大道西侧、如意**侧 | |||
| 经度 | 114.620796 | 纬度 | 35.19269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5-08 至 2025-05-16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淼 | 单位联系电话 | 135****5511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淼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5****5511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崇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5****977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宏力大道建设大厦B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位于留晖大道西侧、如意**侧,面积为39706.13㎡(合59.55亩),中心坐标为经度114.620796°,纬度35.192693°,地块调查四至范围:地块东靠留晖大道;西依蒲西路;南接如意路;北邻规划一路。2025年5月7日,******局和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分别为:****282025TJ****0014、****282025TJ****0015、****282025TJ****0016、****282025TJ****0017),土地面积分别为9342.87㎡、9472.73㎡、10529.63㎡、10360.9㎡,面积共计为39706.13㎡,土地用途均为科研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办事处文格党自然村农用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其中2025-012、2025-014地块内分别有一个养殖棚,2013-2017年均养殖肉鸡,2017年2025-014地块内养殖棚进行拆除,2025-012地块内养殖棚开始闲置,2022年拆除。2025-013地块**2013年之前为文格党自然村,2013年文格党自然村拆迁后村民进行垦荒种植,至今一直种植农作物。按照《****畜牧局****保护厅****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本地块内不属于规模化养殖标准。且养殖场养殖规模较小,养殖期间环保措施较完善,对地下水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较小。地块内种植期间没有使用过难降解的农药、杀虫剂等,不存在污水灌溉,地块内及周边未发生过粮食安全问题。地块内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存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外来污染土壤转运等,也没有工业废水污染,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无潜在污染源。 调查地块周边1km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农田;地块周围约1km范围内历史上的企****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司、******公司、**市****公司、**国荣****公司、******公司、**省****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市****公司。该地块地下水流向为东南向西**动,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北偏**,企业均不位于地块常年主导风向的上游,虽然****公司、******公司、******公司位于地块地下水流向的上游,但距离地块较远,****公司不涉及生产,******公司停产多年,且根据《****酒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2021.11)(与本地块相邻))可知,本地块所在区域地层有较厚的粘土层,对污染的阻隔性较好,因此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及地下水迁移到地块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周边企业对地块的潜在污染可能性较小。经调查走访、资料分析,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环境处于可接受水平,满足科研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标准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