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山化镇山化村希道底片加工厂(豫0381环罚决字〔2025〕36号)

审批
河南-洛阳-偃师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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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6 号 )
发布日期:2025-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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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445J20XD

地址:**市山化镇山化村

经营者:武啸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 5 万双底片项目 2 台底片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致使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全过程集中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 责改字〔2025〕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3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5 年 3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3 月 25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今后,你厂一定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由于近两年你厂效益不好,同行竞争激烈,利润微 薄,客户欠款难收,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参照《**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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