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融水县生态护林员简易装备采购项目(LZZC2025-G1-250009-GXTZ)的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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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省黔南州**市沙包堡街道**市斗篷山路311号北城财阜第十栋1单元23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陈香兰

委托代理人: 黄旭秋 电话: 136****1511

****:
我公司于2025年05月09****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2025年融水县生态护林员简易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2025年04月30日**同泽工程****公司发布的关于2025年融水县生态护林员简易装备采购(****)中标公告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落款日期写成“2024年4月29日”。中标供应商广****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生产服装及鞋子能力,所有标的名称的制造商名称填写与实际不符,存在明显错误。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1、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经核查广****公司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落款日期“2024年4月29日”并未实质改变该投标人为小型企业的客观事实。
2、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经营营范围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且经核查,广****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等项目。
3、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软件查询,广****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2、通过核查广****公司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服装、鞋帽。
四、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
2.《****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项:“...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同泽工程****公司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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