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5- 19 15: 44
**君度****公司等135家经营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君度****公司等135家经营主体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现已作出处罚决定。因涉案经营主体均查无下落,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本局作出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根据《****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精神,本局通过年报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经过催报公告、****机关协查,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30日法定年报终止日前未履行年报义务,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要求及时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截止公告期满仍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经核查,相关主体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均已处于非正常状态。综上,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催报公告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发布公告要求其按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年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申报年报的事实;
4、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事实;
5、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处于非正常状态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3-****1693,0573-****3071,联系地址:**市**区秀湖路725号707室。
下载附件: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135家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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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