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房产市场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113弄6号五层、六层、七层及八层办公房地产)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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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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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1,940.0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 **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5-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6-1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水丽萍 联系电话:138****8637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盛允笑 联系电话:021-****7272-283、136****838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市**区**路113弄6号五层、六层、七层及八层办公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1074.20平方米。 详情如下:五层建筑面积273.6平方米;六层建筑面积273.6平方米;七层建筑面积273.6平方米;八层建筑面积253.4平方米。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静字(2002)第004124号
实际用途 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074.2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租赁合同,标的房产五层、六层、七层为出租状态,五层租赁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六层租赁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七层租赁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要信息披露 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二项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系交易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同时未考虑若资产出售将引起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事宜。 2、委评房地产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本次评估结果为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后续需要由购买人补交由划拨土地转变成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额。 3、委评房地产基准日证载权利人为**市**房产市场,**市**房产市场于2019年8月9日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为**市****公司,故评估基准日房地产实际权利人为**市****公司。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 2、标的房产五层至七层均出租作办公使用,八层为权利人自用。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受让方有义务在进场提交受让申请之前了解承租状态,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完全接受资产租赁和使用状况。 4、根据房地产权证附记:标的房产扶梯走道,电梯井道,底层门厅,水池,泵房,机房,配电间全幢共有。 5、转让方曾企业名称变更,现房产证产权人名称在办理更变登记中,若由于转让方原因无法完成产证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导致《**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过程中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无息退还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转让过程时间较长。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6、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市****公司
注册地(住所) **市**区**路113弄6号
经济类型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集团****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291万****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首付款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需在30****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若由****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8.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交付时间。 10.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手续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1.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本次评估结果为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后续需要由受让方补交由划拨土地转变成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额。标的过户前,******局的核算结果补齐土地出让金于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土地出让金导致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产权交易中止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受让方已知晓由于本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未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变更受让主体名称、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转让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并赔偿转让方损失。 (3)受让方同意标的过户前,******局的核算结果补齐土地出让金于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土地出让金导致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产权交易中止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拒绝受让标的资产。 (5)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房产所涉及租金,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租金由转让方享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的租金由受让方享有。 (7)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手续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9)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受让主体。 14.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0.8%****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91.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曹先生
联系电话 139****8759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5-19
招标公告
上海市静安房产市场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113弄6号五层、六层、七层及八层办公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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