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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棕(男方,身份证件号:330329********0798),与女方当事人(持“刘*红”身份证件,号码为:330329*****6572),于2003年11月28日共同向**县百丈镇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证字号:泰百婚字第****008号)。
****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女方当事人刘*红的真实身份为夏*连(身份证号码:330329********5449),刘*红身份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检察院要求撤销徐*棕与刘*红的结婚登记。
****检察院于2025年4月28****机关出具的《****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泰检检建受〔2025〕3号)认定与徐*棕办理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县百丈镇于2003年11月28日办理的徐*棕与刘*红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泰百婚字第****008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起诉。
****民政局
2025年5月19日
抄送:****检察院
**** 2025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