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关于保靖县凤巢山片区生态供水综合治理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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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关于**县凤巢山片区生态供水综合治理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0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县凤巢山片区生态供水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20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开发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743-****463

邮 编:41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县凤巢山片区生态供水综合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县**镇、毛沟镇、**坪镇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进****公司

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为:1.取水工程、供水水厂。包括凤巢山片区工程、毛沟镇工程、**坪镇工程。其中凤巢山片区工程的取水口位于盐井河,取水管线长度315m,水厂位于**镇盐井村盐****林场北侧,最高取水量9163m3/d;毛沟镇工程****水库,取水管线长度214m,水厂位于****水库下游左侧台地,最高取水量12180m3/d;**坪镇工程的取水口位于白岩洞村附近山溪水水源地,取水管线长度10270m,水厂位于**坪镇里外村南侧S231路东侧,最高取水量9707m3/d;2.护坡工程。涉及的水系为大溪沟(踏梯村段,全长2.00 km)、盐井河(胥乐村段,全长3.00 km),大溪沟、盐井河为**河一级支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1)取水工程。取水口设置沉淀池,取水泵站施工过程中围堰内的基坑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悬浮物浓度小于70mg/L,上清液用于洒水降尘,****水厂用于场地平整,施工废水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采用旱厕还田,不外排。(2)水厂工程。设置沉淀池及配套排水系统,水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悬浮物浓度小于70mg/L,上清液用于洒水降尘,****水厂场地平整,施工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还田,不外排。(3)护坡工程。基坑废水通过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沿河道每500m建设一座临时沉淀池(共10座),并设置活动盖板,沉淀后废水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下层悬浊液用于护坡养护,废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用还田厕,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敏感目标附近进行取水管线开挖施工过程,开挖面与敏感目标间设置围挡,挖方堆放采用彩条布进行覆盖,施工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车辆应实行加盖篷布或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施工场地必须严格落实“6个100%”,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运输、施工单位严格使用所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严禁使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车辆和机械。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产生的****水厂内部场地平整,沉淀池中会产生泥沙,用于土方回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水厂内,用于土地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车辆行驶线路,除工程必须外,严禁在12:00—14:00、22:00—6:00期间施工。管线工程附近50m范围内有居民点处设置隔声屏障,加强与附近居民的协商与沟通,避免施工期噪声扰民,禁鸣喇叭、限速行驶,文明驾驶以减小地区交通噪声。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降低部件的损坏而产生噪声污染。

(六)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管线施工作业带宽度(小于2m),取水管线开挖前将表土剥离,堆放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管线安装完成后用做植被恢复种植土,采取分段开挖,开挖一段、覆土一段、绿化一段,防止开挖造成大面积裸露面,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严格控制施工占地边界,严禁运输车辆在保护区内行驶,严禁施工人员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果园及林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包括排泥水、反冲洗废水及**池清洗废水,均排入回水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底层少量废水用于绿化,其他水作为原水汇入汇水池内,不外排。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厂化验室产生的废气,应加强通风和厂内绿化;食堂油烟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厂设置污泥池,配套污泥脱水间、设置压滤机。沉淀池内的污泥压滤后形成干污泥,外委综合利用。化验室废物、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废暂存于20m2危废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备设备减振措施、密闭厂房隔声,水泵布设在地下,加药泵周围布设吸声围挡,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文件要求,本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投产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五)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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