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保障厅****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关于公布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关于印发〈****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公示日期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本方案公示期满后5日内,****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局负责政策指导,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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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
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关于公布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关于印发〈****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镇码口村一组、二组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5701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024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545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公布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照《******保障厅****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社保安置对象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公布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住房安置按照《****关于印发〈****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23〕7号)规定执行。被安置人员可按照文件规定标准,自愿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
四、其他事项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局负责政策指导,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本****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关于《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5年5月19日,****印发了《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制定背景和意义
****政府审批的宁**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主要涉及******学校建设项目和**大道改建设,项目位于**镇码口村一组、二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人民政府******局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方案》。
二、《方案》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3.《**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版);
4.《******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5.《****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6.《****关于公布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
7.《****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8.《****关于印发〈****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23〕7号)
9.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拟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等内容;
2.征收目的主要阐述了此次征收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阐述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住房安置依据的相着政策标准,并确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住房安置方式;
4.其他事项主要确定内容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人民政府,******局做好政策指导,****政府与相关权利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以及本****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