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审批《****锂电池专用湿法隔膜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5.6-2025.5.12(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1-****2853
传 真:****2853
地 址:**分局(高新区)
邮 编:410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 名称 | ****锂电池专用湿法隔膜改扩建项目 |
| 建设 地点 | **省宁****园区**东路188号 |
| 建设 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公示 日期 | 2025.5.6-2025.5.12 |
| 项目 概况 | ****锂电池专用湿法隔膜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省宁****园区**东路188号,总占地面积9867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325平方米,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不新增用地,不再**厂房(依托现有1#、2#厂房),不新增设备,仅提高生产效率及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生产锂电池专用湿法隔膜生产线。项目以PE粉、石蜡油、二氯甲烷等为原材料,经过挤出熔融、熔体、流涎、拉伸、萃取、干燥、裁边等工艺,生产锂电池专用湿法隔膜,项目建成后,可年产65000万㎡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污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园区污水管网;纯水制****园区污水管网;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喷淋塔废水进入二级****园区污水管网。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项目挤出熔融及流涎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换热器+高压静电除油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由8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口编号为DA001~DA008)排放;萃取抽取、干燥处理、精馏尾气、回收处理系统储罐及二氯甲烷原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收集后经管道收集“冷凝+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再由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为DA009~DA012);投料粉尘经设****设备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有组织(DA001~DA008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DA009~DA012排气筒)排放产生的二氯甲烷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6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废边角料(含废干膜、废油膜等)及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后委外综合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活性炭纤维、废石蜡油、废二氧化硅、浮油、废润滑油、沾油废包装、废手套、废抹布及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原环评批复CODcr≤0.538t/a,NH3-N≤0.181t/a,VOCs≤2.3t/a,环评文本内容为二氯甲烷≤27.768t/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控制总量CODcr≤0.887t/a(增加0.349t/a),NH3-N≤0.142t/a(削减0.04t/a),VOCs≤28.02t/a(包含非甲烷总烃和二氯甲烷,其中非甲烷总烃2.812t/a,增加0.512t/a;二氯甲烷25.208t/a,削减2.56t/a)。 |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2853 通讯地址:**高新区 邮编:410600 |
注:1.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