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公示
天行审示〔2025〕1号
兹有****(个人独资)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 单位名称 |
****(个人独资)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王骞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 经营场所 |
拟经营地址 |
**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3-165****中心1号3楼西面 |
| 场所面积 |
390平方米 |
|
| 拟上网计算机台数 |
81台 |
|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5 年4月 27日至 2025年5月14日。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话: 0576-****2065
地址:**县始丰街道**东街99****审批局综合受理A10窗口)
邮编:317200
****审批局
2025年4月27日
天行审示〔2025〕1号
兹有****(个人独资)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 单位名称 |
****(个人独资)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王骞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 经营场所 |
拟经营地址 |
**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3-165****中心1号3楼西面 |
| 场所面积 |
390平方米 |
|
| 拟上网计算机台数 |
81台 |
|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5 年4月 27日至 2025年5月14日。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话: 0576-****2065
地址:**县始丰街道**东街99****审批局综合受理A10窗口)
邮编:317200
****审批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