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156号扩建项目二期地块;
占地面积:21324m2;
中心点坐标:118.57987,31.68820;
地理位置:**省**市**区燕山路与富春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四至范围:西至燕山路、**绿地、北至富春江路(待建)、南至绿地;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水浇地、果园、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坑塘、****基地;
未来规划:机关团体用地0801,第二类用地;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过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4日。地块目前现状为水浇地、果园、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坑塘、****基地。地块周边500m内分布着居民区、医院、机关团体用地、农田、地表水。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上及现状有4家企业,其****市诚奕****公司、******公司、马****公司,3家企业已搬迁。马****建材厂未搬迁。通过污染识别以及周边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可以判断周边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现场快筛调查地块内布设了14个快筛点位,地块外1个快筛点对照点,共计15个快筛点,所有快筛点位的XRF结果(砷、镉、铜、铅、汞、镍)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表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很小。
三、调查结论
综上,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