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审批
河南-商丘-民权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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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
**市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0

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实施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

备注

1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局****大队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四次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法人、其他组织

****环境局****大队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运营单位

****环境局****大队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4

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法人、其他组织

****环境局****大队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两次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5

环境安全隐患检查

法人、其他组织

****环境局****大队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两次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6

责令产生、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检查

法人、其他组织

****环境局****大队

现场检查

一年两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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