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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人社伤认字[2025]91号
申请人:陶建泉 申请日期:2025年2月25日
职工姓名:陶建泉 性别:男 年龄:39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机修工 事故时间:2025年1月13日
事故地点:公司车间二楼 诊断时间:2025年1月17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1、右手拇指指骨开放性骨折,2、右手开放性外伤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2025年3月3日受理关于陶建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1月13日10:00时许,****公司车间二楼维修机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造成受伤。2025年1月13日10:40分,陶建泉进入****医院住院,2025年1月17日9:10分出院,住院4天,****医院出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指骨开放性骨折,2、右手开放性外伤。2025年3月9日我局向****寄发《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樟人社工伤举字[2025]第31号),公司拒收。
陶建泉同志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2025年4月30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