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事项清单

审批
河北-张家口-沽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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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2025-01-1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服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管理局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服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机关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按照法规、****机关予以处罚;结合我省实际,市、****机关对应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 对未依法告知项目备案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机关 省级、县级 省级、县级 按照法规、****机关予以处罚;结合我省实际,县调整为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3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处罚 《**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四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服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服务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管理局 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商行****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商行****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管理局 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商行****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商行****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管理局 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商行****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商行****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服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审批层级 实施机关 监管主体 事项备注
1 ******厅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修正)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自然**部门
2 ******厅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修正)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城乡规划部门
3 ****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建设部****审批局 市级、****建设部门
4 ****建设厅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5 ****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级、县级 市级、****建设部****审批局 市级、****建设部门
6 ****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级、县级 市级、****建设部****审批局 市级、****建设部门
7 ****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门
8 ****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门
9 ****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门
10 ****运输厅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门
11 ****运输厅 涉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厅;市级、****运输部门
12 ****运输厅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站管理规定》
市级、县级 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市级、****运输部门
13 ****运输厅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站管理规定》
县级 ****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部门
14 ****运输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运输部****审批局 ****运输部门
15 ****运输厅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市级、****运输部门
16 ****运输厅 巡游出租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运输部****审批局 市级、****运输部门
17 省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省级、市级、县级 省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办);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承办) 省发展改革委;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其中“**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信息化厅承办
18 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19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电站等。
第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申请,****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机关申请,****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20 省水利厅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21 省水利厅 农村****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22 省水利厅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政府批准。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承办) 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23 省水利厅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24 省水利厅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25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6 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市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27 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县级审批后,****农业农村厅备案
28 省农业农村厅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0〕2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省级、市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29 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12月8日颁布 2005年1月5日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 县级行政审批或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行政审批和农业农村部门 下放
30 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1 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诊疗许可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县级 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2 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许可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省级、市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3 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 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
34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受理);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部分权限受理转报
35 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
3.《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
4.《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政局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机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
省级、市级、县级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36 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县(市、****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市、****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市、****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操作证件进行审验。
县级 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7 ****草原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 省级、市级、县级 ****草原局(部分权限已委托市级****行政审批局实施);市级、县级****行政审批局 ****草原局;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部分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38 ****草原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级、市级、县级 ****草原局(部分权限已委托市级****行政审批局实施);市级、县级****行政审批局 ****草原局;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39 ****草原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县级 县级政府(由县级****行政审批局承办) 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40 ****草原局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县级 县级****行政审批局 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41 ****草原局 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县级 县级****行政审批局 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42 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省级、
市级、县级
省民政厅;市级、****行政审批局****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43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省级、
市级、县级
省民政厅;市级、****行政审批局****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44 省民政厅 殡葬设施
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政府审批;****服务站、骨灰堂,****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政府;****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府;****行政审批局****政府受理、审核) 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45 省财政厅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审批局 市级、县级财政局
46 **省人力资
****保障厅
****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办学条例》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以上
****保障部门****学校办学许可由****保障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
****保障部门
****建设处
47 **省人力资
****保障厅
职业培训
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办学条例》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以上
****保障部门****学校办学许可由****保障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
****保障部门
****建设处
48 **省人力资
****保障厅
人力**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人力**市场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服务业务经办有关工作通知》 省级 **省人
****保障厅
**省人
****保障厅
****管理处
49 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管理部****审批局 市级、****管理部门
50 省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管理部****审批局 市级、****管理部门
51 省市场
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市级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2 省市场
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市级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3 省市场
监管局
企业登记注册 《****公司法》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级、
县级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4 省市场
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级 县级行政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5 省市场
监管局
******社登记注册 《中华人******社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级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6 省市场
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监管局;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监管局;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7 省市场
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8 省市场
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县级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9 ****建设厅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级、县级 市级、****管理部****审批局 市级、****管理部门
60 ****建设厅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61 ****建设厅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62 ****建设厅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63 ****建设厅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64 ****建设厅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65 ****建设厅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66 ****建设厅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67 ****建设厅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工程部****审批局承办);市级、****工程部****审批局 市级、****工程部门
68 ****建设厅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工程部****审批局 市级、****工程部门
69 ****建设厅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绿化部门
70 ****建设厅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绿化部门
71 ****建设厅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72 ****建设厅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市****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73 ****建设厅 各设区的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市容****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74 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75 省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76 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77 省水利厅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水行****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实施。
省级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78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省级、市级、县级 省水利厅,市级、****行政审批局 省级、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79 ****办公室****办公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三、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80 ****办公室****办公室)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81 ****办公室****办公室)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附件1**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8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行使层级为“市级、县级”。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82 ****办公室****办公室)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1.《****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附件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6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机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附件1**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6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行使层级为“市级、县级”。
3.《**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4.《**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害。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局
83 ****教育厅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行政审批局****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84 ****教育厅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县级、乡级 ****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县级教育部门;乡级政府
85 ****教育厅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四条
县级 ****行政审批局 县级教育部门
86 ****旅游厅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县级 ****旅游厅;县级****行政审批局 ****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87 ****旅游厅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级、县级 ****旅游厅;县级****行政审批局 ****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88 ****旅游厅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省级、县级 ****旅游厅;县级****行政审批局 ****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89 ****旅游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省级、县级 ****旅游厅;县****行政审批局 ****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90 ****旅游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省级、县级 ****旅游厅;县级****行政审批局 ****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91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雄**区实施;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各市和渤海新区**市实施
92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部分权限委托雄**区和各市实施
93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关****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 号)
《****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雄**区实施;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市、**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94 省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 号)
《****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雄**区实施;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市、**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95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省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雄**区和**市实施
96 省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部分权限委托雄**区和各市实施
97 省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下放雄**区实施,委托**新区、**机场自由贸易区、各市、**北三县、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高新区、渤海新区**市实施
98 省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县级 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99 省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雄**区实施;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市级和**机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100 省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市级、县级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各市、雄**区、**机场和**自由贸易区、**高新区实施
101 ****管理局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市级、县级 ****管理局;市级、县级****行政审批局 ****管理局;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102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疾控部门
103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疾控部门
104 省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336项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2010年7月4日施行)附件2第62项
三、《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条
省级、市级、
县级
省体育局;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05 省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一、《中华人民**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办公厅****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市级、县级 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06 ****管理局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级、市级、县级 ****监管局(已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市级、县****行政审批局 ****监管局;市级、县级药品监管部门 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107 省电影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省级、县级 省电影局;****行政审批局 省电影局;县级电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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