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岳师街道天坡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江西-九江-柴桑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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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坡村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天坡村,本地块**绿线,南至规划的南外环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占地面积144890.20m2,约合217.34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864819°,北纬:29.591619°。本地块该地块涉及林地、农用地、坑塘水面和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为地块内南侧的九****处理场8号生活垃圾渗滤液调节池(以下简称“8号调节池”),面积约为2823.3 m2,根据地块规划图,地块范围内8号调节池规划建设道路(经三路)和绿线。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可知,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根据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与分析,2007年8月31日以前,地块内为林地、农用地和坑塘水面,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人为天坡村集体。2007年8月31日~2019年7月15日,地块内为林地、农用地和坑塘水面,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人为光大环保****公司(原**威****公司,2007年8月31日~2018年8月27日)。2019年7月15日至今,地块内为林地、农用地和坑塘水面和8号调节池,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人为**市****中心****储备中心)。根据现场踏勘和资料分析,九****处理场已停止接收生活垃圾且已规划为道路、绿线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根据生活垃圾填埋经验及相关文献可知,填埋前期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比较多,****处理场不再填埋生活垃圾的情况下,随着生活垃圾腐烂,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将会越来越少,基于目前8号调节池和9号调节池中垃圾渗滤液已空置,调节池再用来容纳垃圾渗滤液的概率非常低。根据《******局规划条件审批表》[2024年第(ZB028)号](项目名称:**市驾培产业园一期),本地块规划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发〔2016〕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保障本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于后续安全利用工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024年11月,**市****中心委托**特****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组,项目组在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导则和有关规范,在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制定了《****天坡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按照经内部质控和专家评审的《****天坡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实验室检测分析。在对地块和邻近地块的历史和现状、实验室检测分析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了《****天坡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根据人员访谈和资料查询,九****处理场采用厌氧卫生填埋工艺,实行分期建设,分区、分单元、分层和每日覆盖的作业方式。填埋场排水采取清污分流措施,垃圾渗沥液选用“MBR(膜生物反应器)+NF/RO(纳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填埋池和调节池采用双层土工膜防渗措施。

综上,本次调查结合九****处理场填埋工序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工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字〔2022〕1****填埋场行业标准《****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并结合《九****处理场(原**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九****处理场(原**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其批复、《**威****公司九****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其批复和光大环保****公司(填埋场)排污许可进行特征污染物识别,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主要有镉、铅、铬、铜、锌、镍、汞、砷、铍、六价铬、pH值、氨氮和二噁英等。

(二)监测方案

(1)点位布设

①土壤: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要求,本次初步调查基于调节池和垃圾填埋区与地下水的补迳排关系,将临近调节池和垃圾填埋区的20m范围及本地块内调节池识别为疑似污染区域,土壤布点按照“系统布点法+专业判断法”在疑似污染区域内按照40m×40m网格进行布设,其余区域考虑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地下水流下游进行等布点。本地块内共设置20个土壤监测点(S1~S20)。

根据地块区域地形,在地块东、西、北三个方位上分别等距离设置3个对照点(DZ1~DZ9),地块南侧为九****处理场渗滤液调节池、生活垃圾填埋区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区和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区,考虑到填埋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影响,故地块南侧不设置对照点。因此,在本地块东、西、北方位上分别等距离设置3个土壤对照点,共9个土壤对照点(DZ1~DZ9)。

②地下水:结合本地块现状和调节池、垃圾填埋区的补迳排关系(假设防渗结构有破损),并充分利用地块内符合调查目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基于此,在本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其中GW1利用九****处理场6#监视井、GW2与土壤S1共用、GW3与土壤S8共用),地块外南侧布设一个地下水对照点DZW1(临近九****处理场1#本底井)。本地块内的地下水监测井在调查地块内成三角形,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对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

③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在未干涸的水塘设置1个地表水采样点W1。

④底泥: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在未干涸的水塘设置1个底泥采样点DN1。

(2)检测项目

①土壤样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基本项目45项+铬、锌、铍、pH值、氨氮和二噁英。本地块土壤样品检测因子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铬使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二类用地土壤筛选值进行评价。

②地下水样品:《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常规指标37项+铬、镍和铍。地下水污染评价参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其中铬参照《****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③地表水样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23项以及铬、镍和铍。地表水污染评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限值标准进行评价,其中镍、铍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限值标准进行评价,铬参照《****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2中限值进行评价。

④底泥样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基本项目45项+铬、锌、铍、pH值和氨氮。本地块底泥样品检测因子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铬使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二类用地土壤筛选值进行评价。

(三)检测分析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中,土壤监测点20个(S1~S20),土壤对照点9个(DZ1~DZ9),采样总点位29个,土壤样品数为63个(包括7个现场平行样品)。地下水监测点3个(GW1~GW3),地下水对照点(DZW1),采样总点位4个,地下水样品数为5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地表水监测点1个(W1),采样总点位1个,地下水样品数为2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底泥监测点1个(DN1),采样总点位1个,底泥样品数为2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

(1)土壤污染状况:参照《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筛选值和管制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本地块土壤监测点和土壤对照点的土壤样品中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测因子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状况: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地下水限值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标准限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样品铬未超过《****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

(3)地表水污染状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限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限值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2中限值作评价标准。根据初步调查统计结果,本地块地表水样品中镍和铍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限值、铬未超过《****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2中限值,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限值。

(4)底泥污染状况:参照《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筛选值和管制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本地块底泥样品中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测因子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四)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相关规定要求,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地下水样品铬未超过《****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除铬、铍和镍外)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II类地表水限值、铍和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地下水限值、铬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标准限值。底泥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基本做到全流程质量控制,分别在方案编制阶段、现场钻探采样阶段、样品分析阶段、报告编制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形成《****天坡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采样方案基本合理,现场工作及样品分析工作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调查报告结论科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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