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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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瑞昌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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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市横港镇,本地块**旱地、南至林地、西至道路、北至坑塘,占地面积12506.66m2(约合18.76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90931°,北纬:29.561956°。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得知,本地块内历史上是****,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是一家从事二硫化碳生产、销售,木炭、硫磺、石灰销****公司。根据《****年产6000吨二硫化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办)可知,****在本地块内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2套年产3000吨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成品仓储、冷却循环水系统等公用、辅助设施以及相应的配套环保设施。生产工艺主要是硫磺熔融、反应工序和尾气回收等工段。根据《****年产6000吨二硫化碳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九环评字〔2013〕29号),该项目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本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02年以前为农用地;2002年~2018年为****作为工业用地;2018年**市根据国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化工企业清理整顿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8〕96号)、《****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化工企业清理整顿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府字〔2018〕185号)等文件要求,**市强力推进落实化工企业清理整顿退出工作,****政府统一领导下,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及属地乡镇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联合排查、核查及上级相关部门认定,****应予以关闭退出,政府收储****人民政府;2018年厂房和设备逐步被拆除;2019年~2020年一直闲置未开发利用,2021年至今地块内小区域开展木材切割加工,2022年增加****公司。******局出具的《建设用地地块情况核实证明》可知,本地块拟规划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赣环土壤〔2022〕6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发〔2016〕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规划要求,工业企业关停需要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7月,****政府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担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组,项目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律、标准规范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识别本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区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结合****二硫化碳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分析,本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为:二硫化碳、硫化物、铅、砷、汞、苯并[a]芘、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和氨氮。木材切割加工主要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公司主要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因此,本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为二硫化碳、硫化物、铅、砷、汞、苯并[a]芘、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二)监测方案

(1)点位布设

①土壤监测点按照“系统布点法+判断布点法”,对地块内疑似污染区域按照40m×40m网格布设,并在办公区域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共设置13个土壤监测点。此外,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地块的四个方位分别等距离布设3个土壤对照点,共12个土壤对照点。

②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在疑似污染区域,布设点位考虑到地下水流向,地块内呈三角形共布置3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块外设置1个地下水对照点。

(2)检测项目

①土壤检测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基本项目45项+氨氮、石油烃(C10~C40)、二硫化碳和氟化物。

②地下水监测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除外)35项+石油烃(C10~C40)和二硫化碳。

本地块土壤样品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的分析因子评估参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石油烃(C10-C40)参照《**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进行评价,二硫化碳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表3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进行评价。

(三)检测分析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中,土壤监测点13个(S1~S13),土壤对照点12个(DZ1~DZ12),采样总点位25个,土壤样品数为74个(包括10个现场平行样品)。地下水监测点3个(GW1~GW3),地下水对照点(DZW1),采样总点位4个,地下水样品数为5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得出以下调查结论:

(1)土壤污染情况:本次初步调查检出项为氨氮、汞、镉、砷、铅、镍、铜、硫化物、氟化物、一氯甲烷、二硫化碳和石油烃(C10-C40)等12项。参照《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对比分析检测结果,本地块内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因子均未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情况:本次初步调查检出项为pH、色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锰、铜、钠、锌、铝、砷、汞、铅、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烃(C10-C40)等20项。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地下水质量IV类水标准限值、《**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表3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将本地块地下水监测井和地下水对照井的地下水监测数据与本地块地下水评价标准进行对照,地下水所有检出项均未超过评价标准。

(四)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相关规定要求,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所有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二硫化碳未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表3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基本做到全流程质量控制,分别在方案编制阶段、现场钻探采样阶段、样品分析阶段、报告编制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形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采样方案基本合理,现场工作及样品分析工作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调查报告结论科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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