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了建设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部分泸207井区—板桥站集输气管道工程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府公〔2024〕35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部分泸207井区—板桥站集输气管道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荣****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市**区**七支路118号208室;邮编:402460;联系电话:023-****2507;联系人:杨永诚)。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办事处314室,联系人:刘丽,联系电话:023-****8136)。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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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部分泸207井区—板桥站集输气管道工程的需要,****政府拟征收****办事处石河村11组集体土地0.0907公顷。根据《**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办事处石河村11组集体土地0.0907公顷。具体范围见拟征收范围示意图。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泸203井区页岩气一期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部分泸207井区—板桥站集输气管道工程。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荣****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和建设用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委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权人;****办事处****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荣****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
2﹒****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四、人员安置人数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人(附件1),****政府核准的人数为准。由荣****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 龄 | 补贴年限 |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一
单位:公顷、人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本次征地 前总面积 | 本次征地 前耕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 总面积 | 其中 |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合计 | |||||||
| 昌州街道石河村11组(原高庙村8社) | 24.5733 | 15.9800 | 0.0907 | 0.0899 | 0.0907 | 1 | ||
| 合计 | 24.5733 | 15.9800 | 0.0907 | 0.0899 | 0.0907 | 1 | ||
附件之附件二
单位:公顷、亩、元/亩、人、元/人、元
|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金额(30%) | 安置补助费(70%) | 两费合计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公顷 | 亩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 补偿金额 | ||||||
| 昌州街道石河村11组(原高庙村8社) | 0.0907 | 1.3605 | 55600.00 | 22693.14 | 1 | 35000.00 | 17950.66 | 52950.66 | 75643.80 | ||
| 合计 | 0.0907 | 1.3605 | 22693.14 | 1 | 17950.66 | 52950.66 | 75643.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