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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乙方提供正在生产的现场检测、现场采样场地及时间,在采样和检测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样和检测人员,从而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甲方有权针对乙方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的数据,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解释。(三)甲方应指派专人协助并配合采样工作,以确保乙方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进行个体采样的,应指定人员进行个体采样器的背携,同时须遵守个体采样规范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并保护好采样设备;采样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仪器设备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四)甲方须配合乙方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 号)中的要求,对现场情况及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
(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按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关台帐、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提供检查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识上墙等。
(六)对于检测数据不合格的岗位,双方沟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