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服务中心项目软装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
三、中标信息
中标人名称:****
中标人地址:**市**区淮海北路10****广场36、37层
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捌万零叁佰叁拾伍元(¥****033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服务中心项目软装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
招标范围:******服务中心项目软装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包含活动家具(含床垫),窗帘布艺,活动块毯,灯具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清单;
供货期限:五星楼栋(含公共区):合同签订后,自采购人通知供货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招标范围内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自采购人通知供货之日起8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雷、相磊、司红卫、周新灵、陈虎、刘洪林、刘炜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中标价为基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的49.8%收取。
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特别说明:
本项目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的******服务中心项目软装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确定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名耀家具****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和****。招标人在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名耀家具****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家具培训方案内容存在雷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于2025年5月21****委员会成员开展复审工作,并要求上述两家供应商就方案雷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名耀家具****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家具培训方案存在部分雷同情况,该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条第(17)款,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应当作无效标予以否决”。据此,将名耀家具****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根据评标规则和中标候选人递补原则,由****为中标人。
2、原评标结果情况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名耀家具****公司 | ****集团有限公司 | **** |
| 投标报价(元) | ****0000 | ****3600 | ****0335 |
3、无效标名单及原因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无效标原因 |
| 1 | ******公司 | 业绩合同未按招标文件3.3(1)体现活动家具、窗帘布艺、活动地毯、灯具等任意三项及以上。 |
| 2 | 名耀家具****公司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条第(17)款,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应当作无效标予以否决”。 |
| 3 | ****集团有限公司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条第(17)款,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应当作无效标予以否决”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
地址:**市五九双创产业园1号楼5楼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51****5502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开发区**路20号
联系人:程工,电话:182****5180
3、监督管理部门:****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
电话:182****6673
地址:**市**区**北路103号
****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