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玛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桥铁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黑龙江-大兴安岭-呼玛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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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25-05-2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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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铁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呼金石函〔2025〕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地区**县,****保护局以黑环函〔2006〕158号文件批复项目环评文件,开工后于2024年重新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在采矿规模、开采方式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采矿规模由10万吨/年变更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由露天与竖井联合开拓变更为露天开采,增加了选矿厂和尾矿库等建设内容。本项目采**包括I号、Ⅳ-1号、Ⅳ-2号,服务年限为5.96年。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等。采矿工程包括**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移动避炮棚和废石场等。选矿工程包括**粗碎车间、细碎和筛分车间、选矿车间、尾矿压滤车间及泵房等,选矿工艺为破碎、磨矿和磁选。尾矿工程包括**总库容为20.62万立方米的一次筑坝五等尾矿库,总坝高9米,服务年限为6.01年。辅助工程包括**40立方米、120立方米、100立方米、200立方米事故池各1座。储运工程包括**11200平方米矿石堆场1处、25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精矿堆场各1处,300平方米废石倒运场2处,11万立方米、7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采**废石堆场各1处,48立方米、600立方米淋溶水收集池各1座。公用工程包括**处理能力10立方米/****处理站1座,62.5立方米高位水池3座,200立方米高位水池1座。

该项目擅自开工建设选矿厂和尾矿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铁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自然保护区内施工。落实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施工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单独贮存回用,做好表土保护。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恢复原有地貌。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对占地范围内**杜鹃进行移植保护。运营期,尾矿库区周边采用截洪沟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闭库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尾矿库闭库后的环境管理。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清掏。运营期,矿坑涌水回用于选矿厂生产用水,不外排;选矿废水、尾矿库回水回用于选矿补水;废石堆场、废石倒运场、选矿厂矿石堆场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淋溶液经沉淀后,部分用于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用于降尘及绿化用水;精矿堆场淋溶水经沉淀后回用。压滤车间废水经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工段,尾矿库澄**经尾矿库坝前回水设施汇集,部分用于库区洒水降尘,剩余部分回用于选矿厂。矿山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外运;选矿厂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回用于绿化或降尘。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处理站和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其中危险废物贮存点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尾矿库截渗坝、选矿厂主厂房、精矿堆场、粗破碎车间、中细碎筛分车间、中转站和备品备件库、回水高位水池、淋溶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尾矿库库区渗透系数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本项目设5座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道路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场界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选矿厂破碎和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精矿堆场、废石堆场、废石倒运场、尾矿库干滩、尾矿坝内坡面等定期洒水降尘,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要求。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场界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封闭厂房、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爆破作业在白天进行,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统一处置,弃土弃渣用于场地平整、修路等,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回填至采**;尾矿渣压滤后回填至现有采坑或湿排进入尾矿库。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年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尾矿环境管理系统内填报尾矿库和尾矿库台账。在春汛和夏汛期前完成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在汛期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和巡查,在冬季做好排水井越冬管理。规范建设各类监测设施,依据企业工艺确定特征污染物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确保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置截洪沟、事故池,建设三级防控体系,做好各类应急**储备。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应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五、****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送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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