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审批
江苏-扬州-仪征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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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安全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扬发改能源发〔2024〕8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22日 -- 2025年2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1、来信来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市闽泰大道1号716室,邮编211400)

2、联系电话:0514-****9876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迅速,对推进全区双碳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安全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扬发改能源发〔2024〕8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化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入管理

1.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类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开发区鼓励符合要求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发区开发建设与管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两种类型为主,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2.科学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项目。经发局配合上级****开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为建设光伏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设施应经区自规、规建、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同意。长江江堤以南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备案。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建建筑设施上的光伏在拆迁时不得计入赔偿补偿范围。

3.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由投资主体进行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经发局牵头将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等组织会商,办理入园批复;行政审批局结合项目入园批复依法做好光伏项目备案工作。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一经发现,****公司****审批局报告后,撤销项目备案,取消该项目投资主体接入申请,投资风险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建设,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组件、逆变器实际安装容量)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撤销备案,重新申请接入流程或撤销申请。

二、进一步严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4.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建设标准。针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8m。光伏板下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5.确保分布式光伏建设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发 ,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要求,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光伏站内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分布式光伏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6.强化项目现场验收管控。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供电部门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并调试合格后并网运行。供电部门现场验收时,应核查工程是否与备案、接入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一致,并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电缆、变压器、无功补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核心涉网设备及相关资料,未经供电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并网。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分布式光伏主要涉网性能指标进行抽查,对不合格项目向区****分局报备,由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擅自增加容量的项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网。

三、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

7.强化投资方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8.加强运行管理。未经备案或履行并网手续,将光伏私自并网、转供其他用户或并网后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除立即拆除私增设备外,还应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擅自增加并网容量导致实际容量与补贴清单备案容量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核减补贴资金,责令拆除私增设备。对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十二圩供电所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并网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加强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监测分析。

9.加强监督检查。区各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常态化开展对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检查,****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发局负责配合上级发改部门、电网企业履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检查。自规分局负责配合上级自规部门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办理用地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对项目建(构)筑物合法性进行认定。规建局负责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安装等环节的主体是否满足相应资质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生局负责对企业落实光伏项目安装过程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情况进行监管;配合上级应急、消防部门对项目施工及安装过程中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使用明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落实管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上级城管部门对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及附属物存在的违法建设情况开展执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按照条线职责组织查处。拒不落实整改的,相关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外,供电部门可采取暂停购电费、补贴发放等措施督促整改;严重威胁发用电安全的应立即解网,并向发改部门行文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上级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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