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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信路41号院2号楼局部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询比采购澄清说明
**区科信路41号院2号楼局部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32.1.1条款原内容为“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0.1 %,承包人还须承担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现修改为“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0.1 %,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承包人还须承担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标书代写
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