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蒙山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WZZC2025-C3-230012-XGZ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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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拉堡镇**大道1****商贸城111栋122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 周桂清

委托代理人: 黄秀红 电话: /

我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10时42分收到贵方以快递****公司代理的 ****放射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的质疑函。对于贵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组织的医疗设备维保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2025年5月9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单位为****,我公司对此提出质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种类和范围为:销售II类、III类射线装置,没有从事维修X射线装置业务的“使用”类别。即该单位不具备维修射线装置的资格,无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根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结果,****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类型和范围无“使用”射线装置类别。

法律依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单位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法律依据:2025年1月6日广****保护厅《关于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是否能从事医疗器械维修企业的答复》。

质疑答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中二、服务要求“7.服务期限内设备故障:(1)如技术保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无法进行维修,****公司维修的,维修服务费用则由供应商承担(配件除外);(2)如全保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无法进行维修,****公司维修的,****服务所有费用则由供应商承担(包括零件/配件)。”,即在维保过程中,如涉及到供应商无法维修的设备、零配件,允许供应商另请能对设备或****公司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据此,如在服务期内,涉及到使用射线装置,成交供应商不能提供服务的,可****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服务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管理中心****公司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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