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和《****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完全失能补贴,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发放标准: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二、简易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属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自愿填写《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表》和所需材****社区)初步审核。
****社区)入户评估。****社区)成立“老年人****小组”,****社区)两委主干1名、****社区专干1名、****社区****中心医务人员1名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小组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入户对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当面核实、认定、建档,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三)乡镇(街道)初审。****办事处)依申请结合入户评估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向市民政局提交符合条件盖章确认后的申请表。
(四)市级审批。经审核无异议的,市民政局及时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之日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政策衔接
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依据《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6〕40号)精神,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四、资金发放方式
由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对象,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护理补贴实行动态管理,自审批之日起开始发放,户籍迁出我市或死亡,从户籍迁出或死亡之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村(社区)每月入户核查一次,掌握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次月起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