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龙太轻质材料有限公司EPP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吉林-长春-农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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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PP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5-23 09:06
农环审〔2025〕19号

关于****EPP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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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制的《****EPP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县合隆镇华能路,租赁**省镇铎起重****公司闲置厂房生产,建设性质:**,厂区占地面积1800m2,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同时配套**一台6t/h燃气锅炉作为备用热源,建成投产后,可年产EPP制品2万件。

二、该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蒸汽冷凝水、冷却脱模水收集后回流至冷却水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生产工序中成型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被收集处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电厂蒸汽提供,同时配套**一台6t/h燃气锅炉作为备用热源,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燃烧烟气经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破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暂存至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一般固废及危废处置应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本项目由**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

2025年5月23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环评 批复

抄送:****

**县生态****执法大队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