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公司链条式生物质锅炉蒸汽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石恒工字〔2025〕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链条式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庙台乡******公司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47.978″,北纬39°04′59.530″,不新增占地。本项目**1台6t/h链条式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相关除尘、脱硫及脱硝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占总投资的3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公司链条式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做好苫盖。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生物质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办公区现有污水收集设施处理。
运营期脱硫废水在循环水池内循环使用,软水制备装置排水和锅炉排水用于脱硫塔补水,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经墙体隔声、基础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化利用,不能****政府指定地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废树脂由设备保养厂家更换时回收处置;生物质燃烧后的灰渣、除尘灰集中收集至生物质灰渣暂存间内,用作农肥还田;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废品站;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定期外售。
三、有关要求
(一)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
(二)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64t/a、SO2 0.1016t/a、NOX 1.001t/a。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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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