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国道G325线****至址山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联合总社、**市**镇****联合社、**市******经济**社、**市******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三富****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联合社、**市******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市******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经济**社、**市**镇****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2305公顷(3.4575亩)。其中,农用地0.2305公顷(3.4575亩),含耕地0.0035公顷(0.05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联合总社、**市**镇****联合社、**市******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联合社、**市******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297公顷(0.4455亩)。其中,农用地0.0297公顷(0.4455亩),含耕地0.0043公顷(0.06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市**镇****联合社、**市******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旺****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镇三****经济**社、**市******经济**社、**市**镇三富****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3.4024公顷(51.036亩)。其中,农用地3.4024公顷(51.03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面积合计3.6626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按照21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0.32302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联合总社(联系人:邓敏;电话:0750-****398)、**市**镇****联合社(联系人:吕湛明;电话:0750-****255)、**市**镇****联合社(联系人:李雄伟;电话:0750-****378)、**市**镇****联合社(联系人:陈**;电话:0750-****20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人民政府******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政府(联系人:任伟坚;电话:0750-****789)、******局(联系人:黄跃文;电话:0750-****498;邮编:529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