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武鸣校区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广西-南宁-武鸣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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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3 10:4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武政字〔2025〕11号

为保障****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位于**市**区**镇五海村6组、9组、12组、13组、16组集体土地约44.2422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用地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市**区**镇五海村6组

3.7521

0

0

3.7521

**市**区**镇五海村9组

0.0510

0

0

0.0510

**市**区**镇五海村12组

36.9711

0

0

36.9711

**市**区**镇五海村13组

1.6846

0

0

1.6846

**市**区**镇五海村16组

1.7834

0

0

1.7834

合计

44.2422

0

0

44.2422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区片

征地地类

征地面积

(公顷)

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合计

(万元)

**市**区**镇五海村6组

一般农用地

3.7521

135

196.9853

309.5482

506.5335

**市**区**镇五海村9组

一般农用地

0.0510

135

2.6775

4.2075

6.8850

**市**区**镇五海村12组

一般农用地

36.9711

135

1940.9828

3050.1157

4991.0985

**市**区**镇五海村13组

一般农用地

1.6846

135

88.4415

138.9795

227.4210

**市**区**镇五海村16组

一般农用地

1.7834

135

93.6285

147.1305

240.7590

合计



44.2422


2322.7156

3649.9814

5972.6970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按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各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单 位群众生产、生活。

(二)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武政办〔2020〕3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人民政府。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收土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府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局(地址:**区**镇兴武大道171号,联系电话:****475)。

特此公告

****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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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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