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武政字〔2025〕11号
为保障****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位于**市**区**镇五海村6组、9组、12组、13组、16组集体土地约44.2422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用地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市**区**镇五海村6组 | 3.7521 | 0 | 0 | 3.7521 |
| **市**区**镇五海村9组 | 0.0510 | 0 | 0 | 0.0510 |
| **市**区**镇五海村12组 | 36.9711 | 0 | 0 | 36.9711 |
| **市**区**镇五海村13组 | 1.6846 | 0 | 0 | 1.6846 |
| **市**区**镇五海村16组 | 1.7834 | 0 | 0 | 1.7834 |
| 合计 | 44.2422 | 0 | 0 | 44.2422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合计 (万元) |
| **市**区**镇五海村6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3.7521 | 135 | 196.9853 | 309.5482 | 506.5335 |
| **市**区**镇五海村9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510 | 135 | 2.6775 | 4.2075 | 6.8850 |
| **市**区**镇五海村12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36.9711 | 135 | 1940.9828 | 3050.1157 | 4991.0985 |
| **市**区**镇五海村13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1.6846 | 135 | 88.4415 | 138.9795 | 227.4210 |
| **市**区**镇五海村16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1.7834 | 135 | 93.6285 | 147.1305 | 240.7590 |
| 合计 | 44.2422 | 2322.7156 | 3649.9814 | 5972.6970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按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各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单 位群众生产、生活。
(二)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武政办〔2020〕3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人民政府。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收土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府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局(地址:**区**镇兴武大道171号,联系电话:****475)。
特此公告
****学院**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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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