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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设单位盐****公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给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附件、附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1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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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