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351国道东阳马宅至江北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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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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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自然资临〔2025〕1号

****: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的351国道**马宅至**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30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 同意你单位因351国道**马宅至**段工程建设需要可接续使用****义东高速**段土建第01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土地坐落**市吴宁街道西岘村,土地面积0.8128公顷,其中农用地0.8128公顷(含耕地0.74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 批准土地用途为材料堆场。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 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5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耕地耕作层保护要求,采取硬隔离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难以采用硬隔离措施的,应按要求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5. 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6.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收到此批文后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2025年5月7日

附件:浙自然资临〔2025〕1号 ****关于同意351国道**马宅至**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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