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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关于**主要支流****市**区里雍镇基田村滩底屯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 | **市**区里雍镇基田村**河段 | 鱼住建环审字〔2025〕7号 | 同意 | 2025/5/22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告期限届满附件不再公示。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141,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静园路2号金科天****服务中心318室,邮编:545005。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批复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