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工业过程控制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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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大王店镇北孙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

电话: 199****1728

****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提出采购文件编号****的****新校园工业过程控制实训室建设项目质疑函我单位已经收到,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没有尽职评审。本项目于2025年05月07日公布中标公告,我公司查看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发现,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新校园工业过程控制实训室建设项且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应该填写代理机构的名称,而是填写中标人的名称,如此明显的错误,应当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委员会却没有如此评审,反而评定“****”为中标单位,这是及其不合理的行为。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回复: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描述“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其中的“单位名称”供应商可填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而不是填写中标人的名称,且该内容属于非实质性问题,不影响投标单位中小企业的认定,因此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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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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