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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0MB****7454/202103-00017 |
| 其他权力结果 |
| ******局 |
| 函 |
| 暂无 |
| 2021-03-31 17:03 |
| 六自然函〔2021〕125号 |
| ****关于**市**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处理厂及配****泵站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函 |
****建设局: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受理了**市**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处理厂及配****泵站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市**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处理厂及配****泵站项目(项目代码:****)已取得《****发改委关于**市**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六发改审批〔2019〕147号)。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341********0024)。
二、该项目用地总面积0.370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3088公顷(其中耕地 0.3088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614公顷。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政府应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四、该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根据《预审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本文件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