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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城市节点综合整治及修复(其他部分) | ||
| 建设地址 | **县城 | ||
| 建设规模 | 改造总面积约225075平方米,****车站、便民遮阳亭、S376省道、大转盘、登云塔、贵生公园、伏波公园、南门户、环卫设施及城市家具、德新路、北门户之一、北门户之二、人民广场、**大道、博物馆、迈陈路口、道路绿化补植、徐海大道、乌****收费站广告牌,改造内容包括土建整治、环境修复、配套电气、配套给排水等 | 合同价格 | 8033.9268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博智顺为****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华工****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观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赵川川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岳如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白康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赵川川 | 总监理工程师 | 易朝晖 |
| 合同工期 | 2023-05-31 ~ 2025-05-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A****008;安全监督注册号:AJ****008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