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市拉布****商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 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 1 | 额市监拉一所罚〔 2025 〕3 号 | **市拉布****商店 | 销售军服仿制品 | 1、没收扣押的军服仿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捌元(128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 | 2025年4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一所罚〔2025〕3号
当事人:**市拉布****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0R******
住所(住址) :**市粮贸3号门市
负责人:谢**
身份证件号码 :152****99211******
经查: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武装部******局对**市拉布****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待售商品名称为: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21荒漠迷彩冬作训服;07武警冬作训服等,总计10种35件。执法人员对以上服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额市监拉一所强制〔2025〕2号)。执法人员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当事人在非正式厂家购进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格证、厂家资质及销售台账等相关信息。经当事人口述,于2025年3月购进军服仿制品,其中包括:1、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购进4套,销售0套。进货价75元/套,销售价100元/套。2、21荒漠迷彩冬作训服购进5套,销售2套。进货价80元/套,销售价100元/套。3、07武警冬作训服购进15套,销售2套。进货价80元/套,销售价100元/套。4、07荒漠冬作训服购进6套,销售0套。进货价75元套,销售价90元/套。5、16武警夏作训服购进1套,销售0套。进货价50元/套,销售价70元/套。6、07林地迷彩夏作训服购进1套,销售0套。进货价50元/套,销售价70元/套。7、21武警长袖圆领衫购进1件,销售0件。进货价18元/件,销售价22元/件。8、21丛林迷彩作训帽购进1件,销售0件。进货价7元/顶,销售价10元/顶。9、57号(4号)武警迷彩帽购进10顶,销售6顶。进货价5元/顶,销售价8元/顶。10、07荒漠迷彩冬作训服购进1套,销售0件。进货价80元/件,销售价100元/件。总计卖出21荒漠迷彩冬作训服2套;07武警冬作训服2套;57号(4号)武警迷彩帽6顶。共计货值金额3292元,违法所得1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一所强制[2025]2号)一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基本情况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的情况。
4、现场拍摄的照片2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军服仿制品名称、样式、销售价格情况。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军服仿制品的时间、数量、价格、金额等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市拉布****商店送达了额市监拉一所罚告〔20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市拉布****商店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军服仿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捌元(128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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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章 )
2025 年 4 月 30 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