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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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5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2025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品目二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普通合伙)
地址:**市**区人民中路右弼大厦16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开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及代理机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我司无法进行最后报价,被不合理判定为废标。现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提出质疑,要求重新组织最后报价程序。
事实依据:1. **市公共**交易系统故障事实依据 我司严格按****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编制、上传、解密标书,于2025年5月14日16时59分(最后报价截止时间前15分钟)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时,系统提示资格审核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能参与最后报价。我方投递了多个品目,每个品目都有依次打开查看报价且未同时打开多个品目,都是相同的提示。(附当时其他品目(非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品目)的报价提示) 2025年5月15日9时21分,我司联系代理机构询问废标原因,代理机构回复我司仅品目一资格审核不通过,无法进行最后报价,品目二和品目三具备提交最后报价的要求。但当时我司在品目二和品目三的项目流程中提交最后报价都提示资格审核或符合性审核不通过,无法进行报价。 附1:提示截图 2. 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职事实依据 2025年5月14日17时02分,我司通过电话(通话记录附后)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明确讲明我方不能提供最后报价,询问不通过原因排查无法报价问题,但代理机构以不在现场不清楚为由未回复。我司还向代理机构索要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回复开标过程中不会接电话,一切要等开标结果出来才知道。 附2:招标公告代理机构联系人信息截图; 附3:故障时联系代理机构通话记录。
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保证电子采购平台正常运行,因平台问题影响投标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请求:针对系统故障导致我方不能进行最后报价的品目(品目二、品目三)重新组织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经核实贵单位获取采购文件项目为****2025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品目四、品目五,最终递交响应文件为本项目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 1.贵单位提出的:“于2025年5月14日16时59分(最后报价截止时间前15分钟)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时,系统提示资格审核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能参与最后报价。我方投递了多个品目,每个品目都有依次打开查看报价且未同时打开多个品目,都是相同的提示。(附当时其他品目(非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品目)的报价提示) ”,经过采购人****交易中心核实,各品目最后报价发起时间为(按时间排序):①品目四为2025年5月14日16:59:02;②品目三为2025年5月14日17:53:33;③品目二为2025年5月14日19:27:49;④品目五为2025年5月14日19:40:48;⑤品目一为2025年5月14日20:30:56。从发起最后报价时间来看,品目四为第一个发起的项目,因贵单位在获取采购文件阶段参与过品目四,点击未递交响应文件的品目进行最后报价会自动识别并提示“资格审核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能参与最后报价”,此提示只针对本项目品目四作出最后报价提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贵单位没有进入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品目五最后报价页面记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业务系统日志记录显示贵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17:01:43至2025年5月14日17:23:07之间进入本项目品目四最后报价页面12次(详见附件一),且贵单位提供的截图只有本项目品目四最后报价页面。 2.针对贵单位提出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职事实依据 2025年5月14日17时02分,我司通过电话(通话记录附后)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明确讲明我方不能提供最后报价,询问不通过原因排查无法报价问题,但代理机构以不在现场不清楚为由未回复。我司还向代理机构索要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回复开标过程中不会接电话,一切要等开标结果出来才知道”问题。评审过程中,评审内容除评审专家清楚外,其他人均无法得知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全程****交易中心等候评审,不存在不在现场的情况。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相关内容完全处于隔离状态,无法得知并告知贵单位不通过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小组,无法得知并告知贵单位其联系方式。在评审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得知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情况及单位联系方式,且最后报价界面仅针对供应商发起提醒,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得知各品目最后报价具体时间,故无法对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发起通知。经查实贵单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时间处于品目四最后报价时间,贵单位并未递交品目四响应文件,此阶段系统提示仅针对品目四。在贵单位递交响应文件的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最后报价发起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均未收到贵单位询问电话。本项目各品目采购文件第40页特别提醒内容均提示:“3.****委员会评审期间(未发出磋商指令前),供应商应保持在设备旁,确保及时完成在线磋商活动。”贵单位在磋商指令发出前,应保持在设备旁,确保及时完成在线磋商活动。 综上所述,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质疑不成立本项目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欢****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贵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09788263_323634112.pdf下载预览
附件_509788263_323634111.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