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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新校区教职工公寓项目试桩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第二次变更:
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报价(六)投标报价”中增加以下内容:3、关于品牌的约定
| 预制桩品牌推荐(不少于3家) |
||||
| 序号 |
名称 |
厂商 |
品牌 |
产地 |
| 1 |
预制桩 |
******公司 |
** |
**** |
| 2 |
预制桩 |
三和(****公司 |
三和 |
**** |
| 3 |
预制桩 |
****公司 |
东浦大圣 |
****、** |
| 4 |
预制桩 |
****公司 |
天海 |
** |
1.本项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设备(不限于上表所列材料)须满足本项目设计及规范要求,并为正规厂商合格产品,发包人拥有监督、选择、审核设备材料的权利。
2.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发包人推荐了品牌范围(详见上表),投标人可以在推荐的品牌范围中选择或选用同等及以上品牌,并在承诺书中注明选择的厂商、品牌及产地。若投标人在承诺书中未注明品牌的材料设备,则须承诺发包人可在上述品牌中任选。结算时按照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的价格结算。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对品牌进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书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标书代写
3.在采购上述材料设备之前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购买或使用。如推荐品牌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投标人可选用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但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
最终以本次变更发出后的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