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安置区块地块2;
占地面积:41619.57m2;
地理位置:**省**市****,潮涌公路以南,农用地以西,农用地以北,农用地及住宅地以东;地块中心坐标120.466504°E,30.403785°N;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01),部分住宅,部分种植小麦,内有1处水塘;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07)(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地块类型:甲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
二、调查依据
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用地(01),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07)。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为了解****安置区块地块2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委托我单位(**碳诚****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三、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月下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相关资料,确定了以下信息:
(1)****安置区块地块2历史为农田、宅基地和水塘,主要为水稻、小麦等村民自用食物种植,不进行大量种植销售,均使用低毒易降解的农药产品,且用量较少,因此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地块西南侧的水塘作为景观使用,不进行养殖,经调查没有垃圾倾倒历史。
(2)根据地块内和相邻地块的照片资料,该地块历史上部分住宅,部分种植水稻、小麦,部分水塘。历史上地块内北侧自2000年起陆续开挖形成大面积水塘,占地面积约为6100m2。2000年地块中部有几处水塘,大概占地3000m2,2006年地块东北部新增一出水塘,占地大概1000m2,2010年西北部新增几处水塘占地大概2100m2。经调查,本区域水塘均由一位农户进行承包经营,进行虾苗养殖,深度约为0.8~1.0m,主要用于养殖虾苗,虾苗养殖期间主要喂食鱼粉、小麦粉等饲料,饲料主要成分为蛋白质、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对土壤环境几乎无影响。养殖前用生石灰给虾塘消毒,由于虾苗密度不高,养殖期间不需要换水。胡斗村于2014年对中部以及偏东的水塘进行填埋,后于2024年对西侧水塘进行填埋,水塘挖建期间,将本地土堆积在水塘四周形成围堰,填平时将其填回水塘,同时对地面进行平整,地块内不涉及外来填土。因此,地块历史上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种植、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3)地块在历史上未曾有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内无家庭作坊生产,无露天厕所,不存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原辅助材料的输送管线、污水输送管道等情况,当前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源。其东北侧周边企业无生产废水和废气,未曾在调查地块内堆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且周边企业位于本地块地下水下游,因此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造成影响。
(4)地块不涉及工矿企业用途,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地块内及其周边均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无地下管线;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表明地块及周边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5)为排除不确定因素,我单位****研究院****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进行了16个点位现场快检设备筛查,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监测地块16个土壤点位(包括7个1m深点位)以及1个沉积物(1m)初步判定地块土壤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辅助判断地块情况。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根据对本地块表层土的快速筛查结果,地块表层土壤无明显异常。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周王庙镇胡斗村安置区块地块2原用途为农用地和住宅,且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地块同时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浙环发[2024]4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该地块用地性质转换无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调查。因此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