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县**振东液化站项目的请示》(田发改报〔2025〕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地方群众不断增长的用气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县**振东液化站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业主:****。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县**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液化气罐区4x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x100m3残液罐,机泵房及充装间(实瓶间),发配电间、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值班室(门卫+开票间+仪表控制室),围墙及道路和办公楼、新瓶库等。
四、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资金****银行贷款等。
五、项目核准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有:******局关于**县**振东液化站项目选址的答复意见、****委员会《关于**县**振东液化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备案的复函》。
六、本项目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局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