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局****财政厅****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狱办[2022]92号)的要求,现对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个日历天。
一、公告依据
(一)《****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局、监狱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罪犯生活物资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监狱应依照合同约定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等处理。
(二)《2023-2024年度**片区(**、**、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第二条“质量要求”第二款:不低于(GB/T1534-2017花生油)中一级花生油的要求,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或食用油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三)《2023-2024年度**片区(**、**、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第三条“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第(五)款: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20%履约保证金: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二、不予退还的原因
2024年3月29日,我监根据《****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以及《2023-2024年度**片区(**、**、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相关规定,对惠****公司供应的花生油和大米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经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判定送样花生油部分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534-2017)。
三、处理决定
根据《****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以及《2023-2024年度**片区(**、**、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相关规定,对惠****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107275.0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元整)进行部分扣除,应扣除比例为全额履约保证金的20%,实际扣款金额为21455.00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先生,联系电话:07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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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