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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533N6Q9F | 建设单位法人:蒋红亮 |
| 蔡纪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市**工业城A区 |
| ****年产空调压缩机主壳体3000万件、空调压缩机活塞2000万件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2.823333 纬度: 22.60750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11 |
| 江鹤环审〔2024〕1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84MA533N6Q9F001X |
| 2025-01-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4MA533N6Q9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84MA533N6Q9F | 验收监测单位:**市弗****公司 |
| ****0111MA59CG2C40 | 竣工时间:2024-12-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年产空调压缩机主壳体3000万件、空调压缩机活塞2000万件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51327 |
| 原****年产2500万件压缩机壳建设项目位于鹤****基地 21号(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厂房),该项目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 江鹤环审〔2019〕141号),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环保验收,2021年2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原项目拟搬迁至**市**工业城A区(不动产单元号440****06012GB00667W****0000)并进行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原****年产2500万件压缩机壳建设项目位于鹤****基地 21号(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厂房),该项目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 江鹤环审〔2019〕141号),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环保验收,2021年2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原项目拟搬迁至**市**工业城A区(不动产单元号440****06012GB00667W****0000)并进行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迁扩建后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25607.1平方米,年产空调压缩机主壳体3000万件、空调压缩机活塞200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迁扩建后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25607.1平方米,年产空调压缩机主壳体3000万件、空调压缩机活塞200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开料、机加工、制管、割管、粗清洗(清洗除油、水洗)、扩张、平头倒角、冲大孔、冲三孔、焊支架、精扩、精清洗(清洗除油、水洗、防锈)、淬火、回火、磨边、上油防锈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开料、机加工、制管、割管、粗清洗(清洗除油、水洗)、扩张、平头倒角、冲大孔、冲三孔、焊支架、精扩、精清洗(清洗除油、水洗、防锈)、淬火、回火、上油防锈等。 |
| 空调压缩机机活塞的(机加工)数控车及磨床两个工序委托金美达进行加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4500吨/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放至**工业城****处理厂处;除油后水洗废水(10019.06吨/年)和定期更换的磨边废水(11.23吨年)、冷却水(30吨/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工业城****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后排入**工业城****处理厂;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包括:开料粉尘、割管粉尘、机加工粉尘、制管烟尘、焊接烟尘、淬火/回火废气、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淬火/回火中的 TVOC 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发布监测方法标准后实施,标准未发布前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六)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我单位承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放至**工业城****处理厂处理;除油后水洗废水、冷却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工业城****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后排入**工业城****处理厂;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三)淬火/回火中的 TVOC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非甲烷总烃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废气复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员工食堂餐厨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有相 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金属边角料、废焊渣、废包装材料、次品、废沉渣、制纯水废石英砂、制纯水废活性炭、废 RO 膜****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原料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罐、含油抹布/手套、有机废气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项目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迁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0.000038吨/年。 四、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三、项目VOCs实际排放总量控制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四、我单位承诺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环****环保局重新审核。 五、我单位承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善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投入正式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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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 2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工业城****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 | 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工业城****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 | 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工业城****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 |
| 1 | 淬火/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施 | 淬火/回火中的 TVOC 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发布监测方法标准后实施,标准未发布前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淬火/回火中的 TVOC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非甲烷总烃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淬火/回火中的 TVOC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非甲烷总烃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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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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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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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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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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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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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