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5〕22号)批准,批准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我县收到批文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同意我县征收****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1.7135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7135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 序 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地类 |
所有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执行。具体如下 |
四至范围 |
| 1 |
**县****经济**社 |
1.7135 |
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 |
****经济**社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61.0500万元/公顷、林地27.4725万元/公顷 |
详见附图 |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详见《**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政府领取征地款。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60日内就征地批复《****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5〕22****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限:2025年5月25日至2025年6月9日(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红线图
2.****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5〕22号)
3.**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
****政府
2025年5月24日
(上护镇联系人:彭陆锋;联系电话:****208;联系地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