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汽车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