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5〕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政府关于**市**县碗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现将征收****社区、庆丰村、泉水村、碗泉社区等集体土地共0.063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4月7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碗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林地 |
|||
| **镇 |
庙湾社区四组 |
0.0049 |
0.0049 |
0.0049 |
|||
| 庙湾社区五组 |
0.0120 |
0.0120 |
0.0120 |
||||
| 庆丰村四组 |
0.0070 |
0.0070 |
0.0070 |
||||
| 泉水村四组 |
0.0156 |
0.0156 |
0.0156 |
||||
| 碗泉社区一组 |
0.0064 |
0.0064 |
0.0064 |
||||
| 碗泉社区二组 |
0.0140 |
0.0140 |
0.0140 |
||||
| 碗泉社区四组 |
0.0031 |
0.0031 |
0.0031 |
||||
| 合计 |
0.0630 |
0.0630 |
0.0630 |
||||
四、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市**县西庙风电项目、碗泉风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2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次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房征收
七、公告时间
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4日。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