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A类
尊敬的黄丽娟、陈少朵、余云斌、林志东、施爱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桩建设、规范充电的建议》(第1214号)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充电桩配建标准
(一)结合**市实施情况及城市发展现状,为使**市的停车配建标准更加科学合理,2021我局开展**市主**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评估工作,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评估与优化形成《**市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于2021年12****政府批复实施。该标准在《**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区分了建筑分类,调整了主**建筑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配建标准,同时该标准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30%,鼓励其他类型建筑配建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2024年7月,****办公室印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4〕20号),要求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源头防控。2024年5月,我局转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将**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2024年8月,我局转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该文件要求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原则,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规划建设管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总平面图布局、停车配建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其中要求**建设项目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占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少于50%。
二、推进源头防控,严格把关充电桩实施建设落地
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及《****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我局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严格落实推进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源头防控。一是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有关配建要求。二是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施行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住建、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的设置位置、数量等具体内容进行联合审查把关,并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具体数量、位置等内容。三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作为重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按照规划许可图纸进行建设,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做好部门配合,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
2024年10月,市******局、****支队、****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我局配合对既有住宅项目、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进行科学布局选址,并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示范项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2024年全市共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约39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位数约2400个。2025****住建局等部门,继续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原则,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规划建设管控,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改善电动自行车充电建设,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问题,保障市民安全出行、便利出行。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城乡规划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谢世勇
联 系 人:王艺明
联系电话:0593-****257
****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