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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将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 修改为“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表述不一致处,以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