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2月16日发布)、《****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甘环土壤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特别是现状为农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计划在**县甘草店镇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在《****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中已进行明确,本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包含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二期工程包含地块四、地块五,三期工程包含地块六、地块七。本次土壤污染调查主要针对一期工程开展,地块一以前为城镇住宅用地、水浇地及河流水面,规划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无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二、地块三以前为城镇住宅用地、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食用农产品加工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地块二、地块三,调查地块位于**县甘草店镇,中心坐标为(东经104.296233°,北纬35.791197°),地块二及地块三总占地面积180495.48m2,其中地块二占地面积78841.66m2(约118.2亩),地块三占地面积101653.82m2(约152.4亩)。
本次调查通过卫星影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快速检测等多种方式方法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分析总结,可确定本项目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相邻地块的日常生产生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很小,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对调查地块土壤进行快速检测数据可知,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未受到污染;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本次调查到此结束,本项目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