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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受理黄新贤本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并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公告起始日为2025年5月27日。
联系地点:****社会保险管理股
联系电话:0772-****271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字〔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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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