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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公司: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区大营子村地块,地块面积为7207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5月2日。
上述地块存在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沈自然资沈北闲调字[2024]1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利用和权益科 联系电话:****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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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